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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时间:2018-03-11    点击: 次       作者:佚名 - 小 + 大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全镇河道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落实各村水环境治理责任,根据《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全面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办〔2017〕48号)和《中共xx县委办公室、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办〔2017〕54号)文件要求和《xx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纳入“河长制”管理的各村。
第三条 “河长和断面长制”工作考核的内容:
(一)辖区内河道环境保护管理的领导机构(包括明确专人负责)及河长制宣传教育落实情况。
(二)辖区内河道管理年度计划及方案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开展巡河走河情况,发现问题能处置的及时处置,不能处置的及时上报。
(四)“河长制”工作信息上报情况。
(五)辖区内河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1、沿河两岸垦植退垦情况;
2、沿河两岸垃圾清理情况;
3、河道两侧禁养区范围内养殖企业(户)的整治拆除情况;
4、河道两侧其他污染源,包括工农业面源污染的登记和监控情况。
第四条 “河长制”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以及资料检查等方式,按照《xx镇“河长制”工作考核评分细则》(附后)逐项量化评分。考核分为三个等次,即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60分至89分(含60分)为合格,59分以下(含59分)为不合格,考核名次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列。
第五条 “河长制”工作考核由镇“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水务站)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因河流管理不到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年度内本辖区因没有及时上报有关环境隐患信息而被上级发现并通报批评的,或者发生重大水污染责任事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定)的。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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